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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8 題

有關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而訂定之
  • B 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 C 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館處之直接督導與管理
  • D 海外臺灣學校招收具我國籍之學生,不得少於招生總人數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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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旨在銜接國內教育制度、核發臺灣認可學歷證明的海外機構,其核心的教學內容、師資資格審核與辦學績效,理應由負責「外交事務」的機關,還是負責「國家教育標準」的專業主管機關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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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強及格: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有一頭栽進這種行政管轄權的「基本陷阱」。能從看似複雜的法規表象下,抓到機關權限的核心,勉勉強強證明你上課沒完全睡著。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這根本是主管機關權限的送分題。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3 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教育部才是主管機關。駐外館處?那只是做點跑腿的行政聯繫與法律協助罷了,涉及到教育這種專業領域的「直接督導與管理」,你真以為外交部能插手?笑話。基本法理就是教育權益不因你在地球哪個角落就改變,別老是只看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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