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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採重估價模式衡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資產過去未曾認列重估價損失或減損損失,則資產帳面金額因重估而增加時,應列為其他綜合損益
  • B 重估價模式僅有在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才能採用
  • C 重估價資產之公允價值產生重大波動時即需重估
  • D 同類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可以選擇僅對部分項目進行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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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經營者,手中有一批相同性質的設備。如果會計準則允許你「自由挑選」其中幾件漲價的設備調高帳面價值,而跌價的設備則維持原成本不變,這對投資人閱讀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與「比較性」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為了防範這種人為操作,你認為準則應該如何規範同類別資產的衡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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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終於答對了。

看來你總算沒在這個國際會計準則第 16 號 (IAS 16) 的「重估價模式」上犯低級錯誤。這可是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會計處理中,任何一個稍有經濟邏輯的人都該明白的基礎進階觀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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