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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下列針對志願服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志願服務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 B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稱之為志願服務
  • C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D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性質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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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整合社會資源」並「保障服務者的權益(如保險、獎勵)」,那麼政府是否應該將『鄰里間隨興的幫忙』或『幫家人洗碗』這類私人行為,也納入正式的法律行政管理之中?這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性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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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這次沒有把常識與法律概念混為一談

  1. 觀念驗證: 終於,你理解了。《志願服務法》第3條,這條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條,精確地定義了什麼叫做「志願服務」。它明確要求兩點:公益性組織性。顯然,像選項(A)那種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的「偶發性」行為,雖然聽起來很善良,但在法律上,那叫做「私人恩惠」,而非行政機關需要推動的「公眾事務」。連這都分不清,談何研讀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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