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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服務時數達多久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 A 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 B 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
  • C 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 D 服務年資滿二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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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請你從政策設計者的角度思考:要核發一張象徵『長期奉獻』的榮譽卡,如何設定『年資(穩定性)』與『時數(積極度)』的比例,才能使其具備社會公信力而非隨手可得?你認為這兩個數字之間是否存在某種『百位數對等』的對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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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及格: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行政法規中那些最基本的「量化標竿」搞錯,這點值得『勉強』肯定。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條上不是一片空白,對實務運作的門檻也算是有點概念,沒有完全脫離現實。
  2. 毫無疑問:沒錯,這題目根本送分。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20 條,政府為了鼓勵那些『真的』願意長期付出的人(或者說,至少能堅持夠久的人),設下了一個『雙重門檻』。你要嘛服務年資滿三年,要嘛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少了一項?不好意思,榮譽卡這種東西就與你無緣了。至於這卡片能做什麼?大概就是讓你省幾張門票錢,聊勝於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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