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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假定某境內公司採日曆會計年度,民國 111 年 5 月 15 日開始營業,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的所得額為 10 萬元。依現行法規,該公司 111 年度之實際應納稅額為:
  • A 0 元
  • B 1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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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企業在年度中途才開業,若直接拿這幾個月的所得去對應一整年的課稅級距,與經營整年的企業相比,是否會產生不公平的「低估」現象?為了確保租稅公平,稅法會採取什麼樣的數學手段,讓這種「短期間的所得」能與「年度課稅級距」站在相同的基準線上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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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營利事業所得稅中關於「不滿一年營業期間」的計稅邏輯。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所得稅法》第 40 條及其施行細則的熟稔度,你沒有被帳面上的 10 萬元所得額直接誤導,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適用能力。

換算全年所得額之關鍵

在實務上,若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必須先將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來判定適用的稅額。根據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因此從 5 月 15 日至年底應計為 8 個月。其換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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