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權力非屬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核心事項?
- A 審計權
- B 人事同意權
- C 營業許可權
- D 制訂規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為了確保全國公帑的使用都能受到公正且一致的最後監督,這項『查核帳目與結算』的終極監督權力,應該是交由各地方政府『自己查自己』,還是應該交給一個具備全國一致性、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的中央憲法機關來統一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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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此明文可知,審計權乃專屬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即監察院所行使之中央權力,目的在於監督國家財務與預算之執行,因此並不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核心事項。相對而言,人事同意權、營業許可權與制訂規範權,依現行實務見解均屬地方自治團體為落實因地制宜所具備之自治權限。綜上所述,審計權既由中央機關行使,即非屬地方自治之核心範圍,故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地方自治核心事項
💡 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制度,但審計權屬中央監察職權。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核心保障權 | VS | 非屬核心之中央職權 |
|---|---|---|---|
| 人事組織 | 人事同意權、組織編制權 | — | 官制官規之統一標準 |
| 規範立法 | 制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 — | 全國一致性之法律命令 |
| 財務監督 | 預算編列、財產管理權 | — | 全國審計權、監督權 |
💬地方享有組織、預算與行政執行權,但審計權依法由中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