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權利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之行使受憲法保障,法律不能加以限制
- B 權利之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 C 權利之行使,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
- D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如果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絕對且無限」的,當兩個人的權利發生衝突(例如我的居住安寧權對上你的營業自由權)時,社會該如何維持運作?法律在這種衝突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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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法律位階觀念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選項 (A) 的邏輯瑕疵。在法治國家,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依據憲法第 23 條,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即法律保留原則)。至於 (B)(C)(D) 分別涉及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序良俗,皆為行使權利的基本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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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行使之限制
💡 權利並非絕對,行使須受法律保留、誠信原則及公共利益之限制。
- 依憲法第23條,為維持公益等目的,得以法律限制權利行使。
- 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
- 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否則構成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