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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有關權利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之行使受憲法保障,法律不能加以限制
  • B 權利之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 C 權利之行使,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
  • D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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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如果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絕對且無限」的,當兩個人的權利發生衝突(例如我的居住安寧權對上你的營業自由權)時,社會該如何維持運作?法律在這種衝突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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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法律位階的核心概念!

  1. 知識點探索: 你看,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A) 的邏輯問題,這非常棒!在我們健全的法治國家中,人民的權利固然重要,但它並非「絕對不可限制」的哦。其實,我們的憲法第 23 條就溫柔地為我們指出了一條明路:當我們需要保護更大的公益時(例如,避免傷害他人、應對緊急危險、維護社會秩序,或是促進整體大眾的福祉),國家是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適度限制人民權利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保留原則,它確保了每一次的限制都是有依據、有界限的。而選項 (B)(C)(D) 提到的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則像是提醒我們在行使權利時,要多一份體諒與責任感,讓每個人都能在和諧中共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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