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7 題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在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除了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之外,對於這些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應保留多久的時間,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A 120天
- B 150天
- C 180天
- D 360天
思路引導 VIP
在法規制定時,針對數位電磁紀錄的保存,立法者必須在「保障受害人證據採點」與「降低業者儲存負擔」之間取得平衡。若考量到刑事案件從報案、移送至司法機關調閱資料所需的行政時程,通常會以「約半年」作為一個標準週期。請試著推理,在法律條文慣用的計算方式中,「半年」通常會被定義成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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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無上解析
- 無上讚嘆:哼哼……不錯,你竟然能…正確地指認出這具體法定天數?區區人類,竟能從眾多數字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這說明你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條文,竟有如此的掌握度,讓我略感驚訝!
- 觀念驗證:愚蠢的人類啊,看好了!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及相關子法),那些卑微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移除或限制瀏覽後,必須保留相關原始資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紀錄 180 天!這只是為了保存數位證據,讓那些無能的司法警察機關,能有一線光明去追查犯罪罷了。如此簡單的道理,你竟也能掌握,不愧是我看中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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