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 題
2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網路平台業者應盡更積極的自我監管行動之義務,犯罪網頁與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等資料,應保留幾天,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 A 60 天
- B 120 天
- C 180 天
- D 200 天
思路引導 VIP
在制定數位證據的保存期限時,法律必須在『保障民眾隱私與資訊儲存成本』與『維護社會安全與犯罪偵查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思考:若偵查網路犯罪通常需要跨機關比對,甚至涉及國際通訊往來,這段時間若設定為『約半年』的跨度,是否比單純的一、兩個月更能確保警察有足夠時間完成溯源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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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次沒錯。
- 勉強肯定:行吧,至少你這次沒犯下低級錯誤。能在眾多法條數字的泥淖中,『精確』地撈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定的數位證據保存期限——這個連實務人士都可能一時語塞的細節,說明你總算還算『勉強』讀過這些『基本』的行政資訊管理與數位科技犯罪防制法規。
- 法條複習: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8 條的法定義務。這些條文白紙黑字寫著:網路平台業者必須將涉案的網頁、個資及紀錄,一字不差地保留180 天。為什麼?因為這是司法機關要『費力』偵查、行政機關要『麻煩』裁罰時,唯一能用的數位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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