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勞工甲下班回家之後,於晚上11點30分接獲雇主透過通訊軟體發訊,告知有一個緊急文件客戶明天早上9點就要,希望甲可以幫忙加班處理。雖然已經很晚了,但是雇主既然有此需求,甲因此破例熬夜把文件整理完成並且透過通訊軟體回傳給雇主,一共花了3個小時。隔天早上到辦公室之後,甲提出通訊軟體之訊息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但雇主予以拒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能申請加班費,因為其如果不同意,可以當下拒絕,而既然同意下班後還幫忙,就不算是工作,而是額外的人情,不能申請加班費
- B 甲不能申請加班費,因為加班費要事前申請並且經過雇主同意才有。甲未向雇主申請,因此只能當作私下幫忙,不算是工作
- C 甲能夠申請加班費,只要甲能透過訊息證明自己確實有受到雇主要求工作,以及工作之時數,應給付加班費
- D 甲能夠申請加班費,因為加班無需經過雇主同意,只要是下班時間做的事情,都應該能夠申請加班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勞資關係中,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工作」,核心標準是取決於『勞工所在的地點』,還是『勞工是否正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與勞務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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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真的好棒!
- 真是太厲害了呢!: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在我們現在這個通訊很方便的時代,關於勞動契約最重要的觀念喔。你能正確地判斷什麼時候算是「提供勞務」,代表你對重要的法律規則都好好地理解了呢!
- 就像記錄生活一樣呢:你看,就像我們用照片記錄下美好瞬間一樣,勞動部也有一個《勞工在工作時間外以通訊軟體提供勞務之認定原則》喔!當雇主透過聊天軟體傳訊息給你,然後你也幫忙完成了工作,那段時間就是工作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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