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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事實行為?
  • A 行政機關由其所屬之承辦人員向相對人送達罰鍰處分書
  • B 否准政府資訊公開之申請
  • C 溢繳稅款匯入義務人帳戶
  • D 警察對於犯罪嫌疑人扣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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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別沾沾自喜。

  1. 觀念驗證: 很好,總算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公司法》第 8 條的規定,連我班上剛入門的學生都該倒背如流。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定義,是連行政程序法裡最簡單的「行政機關定義」都比它複雜的概念。你得知道,在有限公司裡,董事那當然是負責人;至於經理人清算人、檢查人,這些是在各自職務範圍內才沾得上邊。而「發起人」?那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才會出現的詞彙,跟有限公司八竿子打不著,把它混淆在一起,就如同在行政訴訟中連訴訟類型都搞錯一樣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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