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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四 題

公平交易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權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然而,著作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常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而發送警告函,可能因此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請說明依公平交易實務,事業應踐行那些確認權利受侵害的程序,而發警告函者,始符合著作權法、商標權法或專利法所定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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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智慧財產權之正當行使與公平競爭之界線。考生看到「發警告函」應立即聯想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之《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並精準點出事業在發函前必須踐行的「先行程序」(如取得客觀鑑定報告或先行通知製造商),以及函文內容的「充分揭露」義務,以符合公法第45條之豁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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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事業發送智財權侵權警告函雖為保全權利之常態,但若遭濫用極易成為打擊競爭對手、干擾市場之不公平競爭手段。依《公平交易法》第45條規定,須為「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始得豁免。實務上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判定事業是否已踐行確認程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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