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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一 題

一、8家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提出申請,欲共同取得2021年東京奧運轉播授權、共同租用衛星與光纖線路及分配轉播項目。公平會審查意見有二:「第一,申請案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准予許可,期限自奧運開幕前2日起至閉幕後2日止。第二,申請人不得不當提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不得共同劃分廣告客戶、不得共同決定各申請人的節目時段,且不得從事其他聯合行為。」請問公平會的審查意見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的規定?(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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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聯合行為之例外許可及公平會附加附款之適法性。考生應先指出8家事業共同取得授權與分配轉播屬《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聯合行為,接著依第15條論述其是否符合「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例外許可要件,最後依第16條檢驗公平會給予期限及附加條件(負擔)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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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8家事業共同取得奧運轉播權是否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基於公共利益准予例外許可,並附加期限與限制競爭行為之附款,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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