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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一 題

一、A 商品在臺灣市場主要由國內之甲、乙、丙、丁、戊五家公司製造供應,其市占率依序為 35%、33%、21%、4%、3%。疫情期間因需求降低,價格持續下跌,某日甲於網路上呼籲五家公司彼此不要殺價競爭,乙、丙隨即回應同意,但言明僅屬君子協定,無法律上之拘束力;丁、戊則協議趁機下跌 5%,搶得 A 商品之商機。惟其後疫情紓緩,A 商品價格回升,甲、乙、丙的君子協定未曾實施。試問:甲、乙、丙、丁、戊是否成立聯合行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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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聯合行為考題,考生應先畫出「市占率結構」,並套入公平法第14條的三要件:主體(水平競爭)、合意(包含無法律拘束力之君子協定)、結果(足以影響市場功能)。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聯合行為屬危險犯,不以實施為必要」以及「市占率微小者之協議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的實務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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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丙之「君子協定」且「未曾實施」是否構成聯合行為?丁、戊市占率極微小之降價協議是否具備「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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