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平交易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二 題
二、請附具理由,逐一回答以下問題:請問競爭同業可以透過那些方式,構成聯合行為之合意?在個案中如果缺乏有關合意之直接證據,是否可以藉由間接證據,證明合意存在?以間接證據證明合意時,可以根據那些因素,推論認定合意是否存在?假若 A 廠商率先公開宣布甲產品價格上漲,一個月之後生效。市場中主要競爭同業 B 與 C 隨後跟進,陸續公開宣布將甲產品調漲至同一價格,在同一時間生效,請問 A、B、C 三家是否可能構成聯合行為之合意?倘若在此同時,市場上對甲產品之需求量大幅提昇,則 B 與 C 是否可能在無合意之情況下,各自獨立決定跟進 A 之漲價行動,在同一時間調漲至同一價格?(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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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首重《公平交易法》第14條關於「聯合行為合意」之規定,特別是第14條第3項的「推定合意」條款。分析時,應先點出明示與默示的合意型態,再將案例事實(公開宣佈漲價、需求大增)涵攝至「平行行為(Conscious Parallelism)」與「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之實務判斷標準中,層次分明地論述寡占市場價格跟隨與違法聯合行為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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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事業間聯合行為「合意」之認定標準、間接證據推定合意之要素,以及寡占市場中「公開傳遞定價資訊」與「無意識平行行為」之適法性界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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