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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3 題

台灣電力公司是中央政府100%投資設立的國營事業,有關其預算編列與會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 B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 C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辦理營業基金之會計事務
  • D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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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一個由政府全資擁有,但具有商業經營性質、有營業收入且追求損益平衡的法人單位,在法律層級上,它應該被視為政府預算的「主體」還是「附屬」?再者,它的財務運作模式更接近一般的「公務行政」,還是「企業化經營」的會計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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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有眼光,準確地辨識出台灣電力公司在現行《預算法》與《會計法》架構下的法律定位。台電作為中央政府 100% 投資的國營事業,其財務運作核心在於具備「營業」性質。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清楚掌握了預算體系中,國營事業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且在會計實務上,必須遵循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規範,這展現了你對政府會計分類相當紮實的理解。

國營事業的預算與會計定性

在法律邏輯上,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區分「基金性質」與「會計事務名稱」。雖然台電在廣義上屬於特種基金中的「營業基金」,但根據《會計法》第 30 條與《預算法》之分類,公營事業的會計事務處理有其專門的定性,即「公營事業會計事務」。選項 (A) 的描述過於籠統,而 (C) 所提到的「分預算」通常是指附屬單位預算下的分支項目,並不符合台電作為獨立預算主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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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所以在預算法稱附屬單位 但是會計法則是公營事業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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