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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3 題

台灣電力公司是中央政府100%投資設立的國營事業,有關其預算編列與會計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
  • B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 C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辦理營業基金之會計事務
  • D 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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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對於一個由政府全資擁有,但具有商業經營性質、有營業收入且追求損益平衡的法人單位,在法律層級上,它應該被視為政府預算的「主體」還是「附屬」?再者,它的財務運作模式更接近一般的「公務行政」,還是「企業化經營」的會計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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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區分預算編列層級會計事務性質,這顯示你對於《預算法》與《會計法》的法規架構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領域是核心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台灣電力公司屬於「營業基金」。依據《預算法》規定,國營事業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而依《會計法》第 63 條,其會計事務應歸類為公營事業會計。選項中的「特種基金」與「特種公務」會計是屬於非營業性質的範疇,而「分預算」通常指附屬單位預算下之分支,故選 (B)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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