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A函」的法律性質為何。應回想法源位階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判斷這是否為上級機關為了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所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接著,討論母法中的「不正當行為」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是否有權透過函釋加以具體化。最後,必須檢驗A函的內容是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無逾越母法授權範圍(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從而論證乙市政府依據該函釋作出的認定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
小題 (二)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的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禁止雙重處罰)」,關鍵在於區辨《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與「管制性(保全性)不利處分」。首先應引述《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及第24條。接著,需逐一定性這5項處置:(1)「罰鍰」是典型的行政罰(金錢罰);(2)「公布姓名」為其他種類行政罰(名譽罰);(3)「廢止登記證」與「停止托育服務」可能涉及剝奪資格之裁罰或為了防護兒童安全的管制性不利處分;(4)「強制轉介」則是預防損害擴大的保全措施。最後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種類之行政罰得併為裁處,且管制措施不屬行政罰,故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
📜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