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 一 題
臺北市民甲,駕駛其所有之轎車前往受臺北市區監理所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乙汽車修配廠驗車,經乙檢驗後認定,甲所有轎車之前輪定位(側滑)測試未達合格標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乙要求甲至其修配廠維修後再行複驗。試問,乙汽車修配廠之法律地位為何?甲不服乙汽車修配廠之判定時,應如何提起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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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標準的行政法總論實例題。考生遇到此類題型,應立即聯想『定性、程序、救濟』三段論:首先依《行政程序法》界定乙廠『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地位(注意與『行政助手』的區別);接著確認檢驗判定屬『行政處分』;最後依《訴願法》第1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條,精準指出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訴訟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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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受託辦理檢驗業務之法律地位界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及人民對該受託私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訴願管轄機關與行政訴訟被告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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