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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獸醫師] 行政法、獸醫行政法規與獸醫病理學

第 一 題

一、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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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罰與行政罰併行之案件,首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釐清刑事「緩刑宣告」是否屬於得再處以行政罰之例外情形。看到具體裁罰計算式與金額時,務必立刻對照母法(藥事法)的法定罰鍰上下限,判斷地方機關的裁罰基準是否構成「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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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刑事法院宣告緩刑確定後,得否再處以行政罰鍰? 二、地方政府依內部裁罰基準計算出之罰鍰金額,得否逾越母法所定之法定最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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