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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是國際勞工組織推動尊嚴勞動(Decent Work或稱合宜勞動)的四大支柱之一。依據社會對話精神,我國勞工立法和行政上有勞、資、政三方參與決策或諮詢的組織和功能設計,請舉四例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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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會對話」中「三方原則(勞、資、政)」在我國法制與行政上的實踐。題目要求「舉四例說明」。考生應挑選四個具備明確「三方代表組成」的組織或機制。可選擇的例子包括: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現最低工資審議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會、勞動基準諮詢會、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等。對每個例子,應說明其「組成(三方)」及「功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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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在於國際勞工組織(ILO)倡導之「三方原則(Tripartism)」與「社會對話」理念,在我國具體行政與立法機制上的落實。考生必須準確列舉出包含「勞、資、政(或專家)」三方代表參與的委員會或組織,並具體說明其職能。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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