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根據我國工會法規定,工會類型區分為三種,包括:產業工會、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而職業工會可區分為由受僱勞工與自營作業者所組成者。請根據前述工會類型說明不同類型工會協商權的保障程度,以及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連結《工會法》第6條對三種工會的定義,並立刻對照《團體協約法》第6條關於『誠信協商義務』的門檻規定。答題關鍵在於指出我國法制偏向『企業工會中心主義』,導致產、職業工會面臨極高的協商門檻(1/2條款),進而運用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以衡平勞資實力的法理,檢討自營作業者(如平台外送員)在現行體制下的協商困境,並提出修法降低門檻與擴大協商主體的具體建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我國現行工會體制分為企業、產業與職業工會。在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以矯正民法契約自由下勞資實力不對等的脈絡中,集體協商權為核心機制;然我國法制長期存在「偏重企業工會、限縮產職業工會」之結構性特徵,導致不同類型工會之協商保障程度存在顯著落差。 【論述】 一、不同類型工會之定義與協商權保障程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