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二、何謂團體協約法第 6 條所稱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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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連結到團體協約法中的「誠信協商義務」以及「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作答時,除了精準背出第 6 條第 2 項明定的三種法定拒絕協商態樣外,務必補充其法理基礎(誠實信用原則)與違反的法律效果(裁決機制與罰鍰),以展現答題的深度與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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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之核心目的在於確立勞資雙方的「誠實信用協商義務」(Duty to bargain in good faith)。若有協商資格之一方提出協商,他方消極抵制或拒絕,即可能構成「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屬於不當勞動行為之一種。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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