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三 題
三、當事團體雙方對於適當之協商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已合意,而雙方在進行協商程序中,一方當事團體卻臨時單方中止協商,並進行罷工。請問該當事團體是否構成取消協商期程(Cancellation of bargaining sessions)?取消協商期程是否構成不誠信協商(Bad Faith Bargaining)?(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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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誠信協商義務」與「爭議行為(罷工)之發動」間的界線。考生應先點出《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誠實協商義務,接著分析「取消協商期程」的認定標準,最後務必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特質出發(有別於民法契約自由),論證勞方行使罷工權施壓,乃勞資實質對等之體現,不能與單純的「不誠信協商」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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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方臨時單方中止協商並發動罷工,客觀上是否該當「取消協商期程」?此行為又是否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誠實協商義務」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不誠信協商)?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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