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二、依據國際勞工組織自由結社委員會(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之諸多決議,政府認定基於必要服務(essential service),得限定(restricted)或甚至禁止(even prohibited)某行業及其勞工罷工,則未提供必要服務所危害者之認定標準(criterion),須達到何種程度之危害情事方符合之?若以其認定標準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禁止教師罷工是否符合其認定標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回想國際勞工組織(ILO)對「必要服務」的嚴格定義,核心在於罷工是否會危及全民或部分人口的「生命、人身安全或健康」。接著檢視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全面禁止教師罷工之規定,運用ILO標準進行涵攝,指出教育事業並非嚴格意義之必要服務,進而評析我國法制之缺失並提出以「最低服務約定」取代全面禁止之改進建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本題涉及勞動基本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衡平。國際勞工組織(ILO)對限制罷工的「必要服務」設有嚴格之判斷基準;勞動法作為社會法,旨在矯正傳統民法契約自由下勞資雙方之實質不對等,故國家以公共利益(如受教權)為名限制爭議權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並接軌國際勞動基準。 【論述】 一、國際勞工組織對「必要服務」之認定標準與危害程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