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二、團體協約法中有那些立法內容是有助於勞資雙方建立協商關係,有意義地展開協商?同時,團體協約之協商進行中,在何種情況下,勞工主管機關可依職權交付仲裁?並請分析其實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作答本題應先思考團體協約法如何突破傳統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以『誠信協商義務』強制勞資實質磋商。接著連結勞資爭議處理法,精確寫出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法定要件(影響大眾利益重大、禁止或限制罷工事業),最後務必從 ILO 國際勞動基準(必要服務 essential services)與勞資自治之法理衝突進行批判性評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團體協約法作為集體勞動法之核心,旨在突破傳統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透過國家立法介入以消弭勞資不對等;而當勞資協商破裂時,國家公權力依職權交付仲裁雖能保障公益,卻亦面臨侵害勞資自治之法理爭論。 【論述】 一、團體協約法中有助於建立與展開協商之立法內容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