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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一 題

一、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判定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平等權之意旨,應予修法。請說明國際勞工組織 1990 年第 171 號夜間工作公約對於夜間工作有何規定?此國際勞工公約之內容與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在法政策上有何根本差異?請參酌公約或先進國家立法例提出我國未來修法建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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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勞基法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流於父權保護主義,違反憲法第七條性別平等。接著對比 ILO 第 171 號公約的思維轉變(從「性別保護」轉向「全體夜間工作者之安全衛生保障」),最後運用三段論法,由法政策的差異推導出我國修法應揚棄性別分類,轉向「職場安全配套」與「母性保護」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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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其核心法理在於傳統「父權保護主義」的思維已不符現代性別平權原則。國際勞動法制亦有相同發展,國際勞工組織(ILO)已將夜間工作的保護,由早期的「單純限制女性」轉向「全體夜間工作者的安全健康保障」,此為我國未來修法之重要指引。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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