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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四、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果要派單位違反此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那些法律效果?(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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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點出本條文旨在打擊實務上惡劣的「假派遣、真僱傭(人員轉掛)」現象。答題時切忌僅默寫法條,必須展現體系思維:從「私法上關係變更(賦予勞工強制締約權與契約擬制)」、「原派遣契約的效力浮動」、「勞工權益保障(年資併計與禁止不利處分)」,一路寫到「公法上的行政處罰」,層次分明地呈現完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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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法作為社會法,旨在修正傳統民法「契約自由」所導致的勞資權力不對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明文禁止要派單位面試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即禁止「人員轉掛」),其立法目的在於防堵雇主「假派遣、真僱傭」,避免要派單位濫用派遣制度規避雇主法定責任。若違反此規定,該法賦予多重私法與公法上之法律效果。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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