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許多勞動司法訴訟以「契約自由」作為判決的主要依據,亦即遵循民法兩造締約的原則予以尊重。請從勞動法角度試予評析如此見解可能衍生的危險,並請試舉實務上的例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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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勞動法作為社會法」與「民法傳統契約自由」的本質衝突。解題須先點出勞雇雙方在經濟與從屬性上的「實質不平等」,接著批判過度適用契約自由將導致強行法規被架空,最後務必舉出實務常見的「假承攬真僱傭」或「事先拋棄勞動權益」等案例來印證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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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勞動法之生成,乃建立在對傳統民法「契約自由」與「形式平等」之反省上。勞雇雙方因存在經濟上與組織上之「從屬性」,導致實質地位極度不對等。若勞動司法訴訟過度盲從「契約自由」,將使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之保護機能盡失,淪為資方合法剝削之保護傘。 【論述】 一、勞動法理與傳統民法「契約自由」之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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