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請說明其委員之組成有何特殊規定?該規定之目的為何?中央與地方之性別工作平等會職權功能上有何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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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核心審議機制。作答時應先點出現行法規名稱之修正,並依序引述法條說明委員組成的「專業性、代表性、性別比例」三大特色。接著,務必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法理高度,剖析此規定如何打破傳統民法形式平等,落實傾斜保護與實質平等。最後,清楚區分中央(政策法制與指導)與地方(個案事實認定與處分)的職權分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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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為落實職場性別平權,排除就業障礙,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原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修正、113年施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性別平等工作會」。此一建制乃國家公權力積極介入勞資關係之體現,彰顯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以追求實質平等之核心精神。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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