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僱用規定,有那些公部門義務機關(構)單位,依據其法施行細則,其另定人員不計入員工總人數?而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具體何種情事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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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定額進用制度」的母數計算例外規定。作答需分兩層次:首先點出基於「職務特殊性」得排除母數的七大公部門機關;其次點出基於「勞動契約暫停履行(無薪狀態)」得不計入母數的具體人員情事。最後,建議以勞動法學者角度,運用「比例原則」與「積極平權措施」評析此制度的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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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身心障礙者定額僱用制度(Quota System)乃國家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7條工作與就業權利,基於「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對傳統民法「契約自由」所作之限制,強制雇主承擔社會連帶責任。然為兼顧國家特殊任務遂行及勞資關係之實質對價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現行法制針對「特定機關屬性」與「特定人員情事」設有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即免除計入母數)之例外規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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