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四 題
四、A 公司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申請人員如有逕赴其他公司就職上班,或並未從事與原申請留職停薪類別(目的)相符之活動,即視為自動離職,其離職並應自依本作業辦法申請留職停薪生效日起算,申請人員不得有任何異議」。請說明本規定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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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雇主規定「視為自動離職」,應立刻聯想到勞基法的「解僱法定主義」。勞動契約的終止事由為強制規定,雇主不能透過工作規則或契約自創解僱條件來規避勞基法。接著分析勞工於留停期間赴他處工作之行為定性,雇主仍須回歸勞基法第12條(如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或曠工)來處理,且終止契約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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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得否單方規定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違反留停目的時「視為自動離職」並溯及既往?此規定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解僱法定主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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