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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訂有哺乳時間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亦訂有哺乳時間之規定。 (一)上述二個法律中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有無不同?(10 分) (二)小英受僱於 A 公司,約定上班時間為上午 9 點、下班時間為下午 6 點。小英生產後向雇主請求哺乳時間,希望上、下午各給一次。小英指定上午 9 點至 9 點半,下午為 5 點半至 6 點,不料小英之雇主認為小英的指定有濫用權利、投機取巧、鑽法律漏洞之嫌,不肯依照小英指定之時段給予哺乳時間,另外通知小英哺乳時間訂為上午 10 點至 10 點半、下午則為 3 點至 3 點半,為小英所拒絕。試論 A 公司之作法是否合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二)小英受僱於 A 公司,約定上班時間為上午 9 點、下班時間為下午 6 點。小英生產後向雇主請求哺乳時間,希望上、下午各給一次。小英指定上午 9 點至 9 點半,下午為 5 點半至 6 點,不料小英之雇主認為小英的指定有濫用權利、投機取巧、鑽法律漏洞之嫌,不肯依照小英指定之時段給予哺乳時間,另外通知小英哺乳時間訂為上午 10 點至 10 點半、下午則為 3 點至 3 點半,為小英所拒絕。試論 A 公司之作法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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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資雙方對於「法定哺乳時間」之排定權限。考生應先從法規意旨出發,判斷勞工得否單方將哺乳時間變相為「晚到早退」(涉及變更勞動契約之工時起迄);次而檢視雇主行使指揮監督權單方指定哺乳時間,是否符合勞動法作為社會法所強調之「誠信原則」與「母性保護」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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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得否單方要求將哺乳時間安排於工作時間之首尾(變相晚到早退)?雇主得否未經協商單方指定勞工之哺乳時段?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立法意旨

小題 (一)

(一)上述二個法律中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有無不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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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應立即聯想《勞動基準法》第52條與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的法條構成要件差異。請採用比較分析法,從「子女年齡限制、行為樣態(哺乳與集乳)、時間分配彈性、延長工時規定」等四大面向逐一拆解,並於論述末段點出法規競合時的從優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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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勞動基準法第52條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平法)第18條雖皆定有哺乳時間以落實母性保護與友善生育環境,然因立法目的與修法沿革不同,兩者在適用要件與時間給予標準上具有顯著差異。 【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