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之規定中,有關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輪班休息時間變更、例假日調整等,均要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某連鎖企業於民國 100 年在臺北成立企業工會,工會於民國 107 年主張高雄分公司未經工會同意實施變形工時,公司則主張前開事項高雄分公司於民國 95 年業經勞資會議同意通過在案,並未違法;且高雄分公司並無員工加入公司之企業工會,工會不具代表性。請說明依現行實務見解,工會與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之原則為何?前述案例公司是否違法?請從勞工參與之理論,評析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之合理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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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勞基法「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權」之競合與時間效力的掌握,以及對勞工參與理論的反思。解題時應先點出勞基法「工會優先、勞資會議遞補」的法定原則,接著分析「工會成立前之勞資會議決議」之效力延續性,最後引用雙軌制勞工參與理論(工會 vs. 勞工代表)批判現行法制「少數工會壟斷同意權」與「勞資會議效能不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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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事業單位成立企業工會後,原分支機構勞資會議同意之變形工時決議是否繼續有效?工會行使同意權是否受會員分布或比例限制?現行同意權機制的合理性為何? 【解析】 壹、工會與勞資會議行使同意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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