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二、工會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企業工會,包括廠場工會。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憲法法庭 112 年度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宣布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違憲,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其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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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最新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7號)及工會法「廠場工會」設立門檻的深入理解。思考時應先連結勞動三權中的「團結權(結社自由)」與憲法「法律保留原則」,並運用勞動法作為社會法之精神,批判行政命令過度提高建會門檻、漠視勞資關係在地化需求之法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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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7 號判決宣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違憲,其核心理由在於該細則對「廠場工會」之設立要件增加母法所無之嚴苛限制,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過度侵害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勞工「結社自由(團結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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