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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A 公司為運輸業,對於出車至外站之運務人員,為確保人力調配方便,皆要求必須在外站管制下休息過夜以待命接續任務。A 公司該等運務人員平均每個月在外站待命接續任務時間大約 100 小時,惟自民國 84 年 1 月起,勞雇雙方合意每個月以 36 小時計算津貼給與。不料,107 年 9 月時 A 公司會計單位以該津貼之給與並未經董事會通過,逕行停止該津貼之發放,以致 A 公司運務人員平均每個月短少收入約 1 萬元。今 A 公司全部員工 1000 人中有 800 人加入之 B 產業工會擬就回復停發之津貼問題與 A 公司進行團體協商,不料為 A 公司以 B 工會非其所屬之企業工會為由斷然拒絕協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停發外站津貼,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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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判斷「外站津貼」的法律性質,依據指揮監督程度檢視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進而認定該津貼是否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而屬「工資」。其次,運用勞動契約法理與勞動基準法規定,說明工資乃勞動條件之核心,雇主不得以公司內部程序瑕疵為由片面為不利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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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站受管制待命所核發之津貼是否屬「工資」?雇主得否以未經內部程序為由片面停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A 公司拒絕與 B 工會協商,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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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集體勞工法爭議,首應思考雇主是否有『誠信協商義務』,並檢視法規對勞方『協商資格』之規定。解題時需直接運用《團體協約法》第6條,計算B產業工會會員佔A公司員工之比例是否逾法定門檻,據以判斷雇主拒絕協商是否合法,並點出不當勞動行為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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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公司以 B 工會為產業工會非屬企業工會為由拒絕團體協商,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團體協約法之協商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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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團體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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