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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A 公司為運輸業,對於出車至外站之運務人員,為確保人力調配方便,皆要求必須在外站管制下休息過夜以待命接續任務。A 公司該等運務人員平均每個月在外站待命接續任務時間大約 100 小時,惟自民國 84 年 1 月起,勞雇雙方合意每個月以 36 小時計算津貼給與。不料,107 年 9 月時 A 公司會計單位以該津貼之給與並未經董事會通過,逕行停止該津貼之發放,以致 A 公司運務人員平均每個月短少收入約 1 萬元。今 A 公司全部員工 1000 人中有 800 人加入之 B 產業工會擬就回復停發之津貼問題與 A 公司進行團體協商,不料為 A 公司以 B 工會非其所屬之企業工會為由斷然拒絕協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拒絕與 B 工會協商,是否合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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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出核心爭點為「產業工會是否有團體協商資格」。接著立刻聯想《團體協約法》第6條關於誠信協商義務與勞方當事人資格(人數二分之一門檻)的規定,並據此涵攝題目中800人與1000人的比例,最後判斷雇主拒絕是否具備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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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以B工會為產業工會而非企業工會為由拒絕協商,是否違反誠信協商義務而構成不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A 公司停發外站津貼,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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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片面取消津貼的實例題,考生應先判斷該「津貼」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的定義(勞務對價性、經常性)。接著再從「勞動契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切入,檢驗雇主能否單方面以公司內部作業瑕疵(未經董事會通過)為由取消行之有年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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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站津貼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工資」?雇主得否以內部程序未完備為由,單方面為勞動條件之不利益變更並停發津貼?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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