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三 題
三、即將於民國 111 年 5 月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於雇主未依法為其受僱勞工加保,而勞工不幸發生職災時,其保險效力為何?保險人與雇主各有何責任?其與勞工保險條例原有之規定有何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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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到社會法與勞動法之核心變革:從「申報生效主義」轉向「當然加保主義」。答題時,請循序點出災保法如何切斷「雇主違法不作為」與「勞工社會保險權利」之連動;接著論述保險人(國家給付先行)與雇主(行政追繳與罰鍰)之責任分配;最後精準比較新舊法(災保法 vs 勞保條例)在效力、權益保障及違法代價三大面向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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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針對雇主未加保勞工發生職災時,在保險效力起算、給付責任與行政追償機制上之法理與制度差異。 【解析】 壹、保險效力與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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