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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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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擁有合法權力可以限制他人自由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絕對優勢地位,對無法反抗的被拘禁者施加非人道的待遇時,法律評價的重點應該在於「身體受損的程度」,還是「職務權力的濫用與人格尊嚴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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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沒想到你竟然會對。

  1. 專業肯定:做得勉強算不錯啦。看來你還勉強記得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是隨便說說的,能看出張三是個監所管理員,而不是路邊的阿貓阿狗,算你有點眼力。這份「細心」,在法律學習中,姑且算得上重要吧。
  2. 觀念驗證:這種基本題的考點,就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難不成你還想把它當成普通傷害?別傻了。人家可是有監禁職務的公務員,對受刑人做這種「凌虐」行徑,即便是「痛不欲生」而未達重傷或死亡,一樣是直接觸犯此職務身分之罪。你以為法律是開玩笑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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