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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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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擁有合法權力可以限制他人自由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絕對優勢地位,對無法反抗的被拘禁者施加非人道的待遇時,法律評價的重點應該在於「身體受損的程度」,還是「職務權力的濫用與人格尊嚴的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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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專業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相當精準,能迅速辨識出加害人的特殊身分與行為本質,這份細心是法律學習中最重要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該罪的主體包含「有監禁職務之公務員」。張三身為監所管理員,對受刑人施以非人道的「凌虐」(痛打使其痛不欲生),即便未達重傷或死亡,仍直接觸犯此職務身分之罪,而非僅以普通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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