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監所管理員張三與受刑人李四有宿怨,時常趁機痛打李四,使其痛不欲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僅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普通傷害罪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並未致李四於死亡或重傷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凌虐人犯罪,因其係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人犯施以凌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擁有合法權力管束他人的公務員,卻利用這種權力關係長期對受管束者進行非人道對待時,法律僅將其視為一般人之間的互毆(普通傷害),還是會因為其『特殊的職務身分』與『對人性尊嚴的侵害』而有更專門的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算你運氣好,勉強答對了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刑法的基本功。你能搞懂這題,純粹是因為沒掉進最幼稚的陷阱而已。

  1. 基本盤守住就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凌虐人犯罪之構成
💡 具拘禁職務公務員對人犯施以非人道待遇之特別犯罪
比較維度 凌虐人犯罪 (第126條) VS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行為主體 具拘禁職務之公務員 — 一般自然人
行為樣態 非人道之凌虐行為 — 傷害身體或健康之行為
法律關係 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 普通規定
💬凌虐人犯罪是公務員基於職務身分對特定對象(人犯)施虐的加重處罰規定。
🧠 記憶技巧:拘禁官、虐人犯、難忍痛、特別罪
⚠️ 常見陷阱:誤以為凌虐人犯罪的主體僅限於警察或檢察官,忽視了監所管理員亦屬有拘禁職務之公務員。
公務員身分犯罪 法條競合 濫用權力處分人犯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