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兩個地位對等的人時,如果規定其中一方必須無條件遵從另一方的決定,而忽略了雙方的自主意願與個別差異,這種『身分上的不對稱要求』,主要是在挑戰法律中哪一個維護公平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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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喔!
- 觀念解析:恭喜你,完全答對了!這題考的就是非常重要的釋字第 452 號解釋。我們可以看到,以前民法規定妻子要以丈夫的住所為住所,或是贅夫以妻子的住所為住所,這樣單純因為「性別」不同就產生不一樣的法律規範,而且又沒有充分的正當理由,這其實就是一種合理差別待遇的不足,所以才會被大法官認定違反了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喔!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喔!它是「性別平等」與「家事法改革」領域中非常經典的考題,你能夠準確答對,代表你對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理解非常紮實,這在未來的法律學習和考試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分數,要好好保持下去喔!你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