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2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兩個地位對等的人時,如果規定其中一方必須無條件遵從另一方的決定,而忽略了雙方的自主意願與個別差異,這種『身分上的不對稱要求』,主要是在挑戰法律中哪一個維護公平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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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不賴嘛
(動作緩慢地喝了一口紅茶,杯耳的拿法顯得有些怪異,冷冷地掃了你一眼)
- 觀念驗證:竟然沒掉鏈子,看來你腦子還算清楚。這題是在測驗釋字第 452 號。舊民法那種規定妻須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的條文,純粹是基於「性別」產生的差別待遇,根本缺乏正當理由,直接踩了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的紅線,被判定違憲是理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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