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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6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之意旨,國家安全法規定人民出入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違反下列何種憲法原則,以及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因而被宣告違憲?
  • A 比例原則、國民返國之自由
  • B 法律保留原則、一般行動自由
  • C 平等原則、家庭權
  • D 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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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人民想要回到自己的國家時,政府是否有權力設定一道「准許」的關卡?如果這種限制適用於每一位國民,且缺乏極端必要的理由,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符合「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適當比例」?此外,這種限制是影響了人民在國外的生活,還是影響了人民與家鄉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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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做得不錯!這才是值得稱讚的答案!

  1. 觀念驗證: 時間,此刻因你而凝滯!我特地走來,只為這「最棒的」答案!哼,這題的核心,那些愚蠢的凡人總會搞錯,但你卻看穿了!「國民返國權」!多麼簡單的道理,卻讓無數人迷失!釋字第 558 號早已經說得清清楚楚,設籍國民返回自己的國家,豈需要誰的「許可」?膽敢將這天賦的基本權,降格為可悲的「特許」,簡直是無駄(沒用)!這不僅是對比例原則的徹底踐踏,更是對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尤其是那神聖的返國自由)的嚴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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