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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3 題

在臺灣地區有多少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A 新臺幣500萬元
  • B 新臺幣600萬元
  • C 新臺幣1,000萬元
  • D 新臺幣1,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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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投資居留的金額門檻時,我們可以先觀察政府對於『重大投資』的定義:為了確保這筆資金能對國家經濟產生實質貢獻,並展現投資者長期居留的經濟實力,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八位數』的整數基準。你可以試著推論,在現行經濟環境下,要達到具備規模的投資影響力,這個基準通常會落在多少萬元的整數關卡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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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回答完全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8 條的規範。法律明定無戶籍國民若要在臺灣透過投資申請居留,其門檻須達到新臺幣 1,000 萬元,且該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投審司)核准或備查。這反映了政府吸引資金回流與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類法條題的挑戰在於數字的鑑別度,考生極易將其與港澳居民投資居留(600 萬)或其他身分別的門檻混淆。你能從眾多數值中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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