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3 題
在臺灣地區有多少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A 新臺幣500萬元
- B 新臺幣600萬元
- C 新臺幣1,000萬元
- D 新臺幣1,5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投資居留的金額門檻時,我們可以先觀察政府對於『重大投資』的定義:為了確保這筆資金能對國家經濟產生實質貢獻,並展現投資者長期居留的經濟實力,政府通常會設定一個『八位數』的整數基準。你可以試著推論,在現行經濟環境下,要達到具備規模的投資影響力,這個基準通常會落在多少萬元的整數關卡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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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投資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的法定金額門檻。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9條明文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由此可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者,其投資金額必須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方得依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居留申請。綜合上述法規,符合申請條件的投資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