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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9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下列何種事由之居留期間得列入歸化要件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 A 在臺灣地區就學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
  • C 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
  • D 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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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在審查「成為國民」的資格時,會傾向採計哪一種性質的居留事由?是屬於「有期限、完成特定任務後即需返國」(如求學、參與訴訟)的事務;還是屬於「能持續對社會經濟產生貢獻、且具備在臺長期生活基礎」的事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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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很不錯喔

  1. 觀念驗證:呵呵呵,你答對了呢。這表示你對法律的理解非常到位。依據《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申請歸化所需的「合法居留」期間,重點在於該居留事由是否包含了「定居意願」,並且能「獨立生活」。選項 (B) 提到的專業技術工作,通常象徵著一份穩定的貢獻與留在這裡的意願,自然是符合條件的。而學生 (A) 或是因為刑案、職災而暫時居留 (C, D) 的狀況,性質上屬於完成某個階段任務後就會離開的,這些就不會計入歸化年資了,呵呵。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大約是 medium 喔。它真正的考點,是在於能否區分各種「居留許可」背後目的性的不同,而不是只看有無居留證。能看透這一點,說明你對法規有著深刻的理解呢。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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