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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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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行政法規的執行上遇到僵局,這類需要「積極溝通與提出解決方案」的事務,在本質上更接近於「政策推動的行政權」,還是「被動且中立的司法權」?如果一個職責涉及到政府體系內的管理與協調,通常會由哪一個行政首長來主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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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很棒耶!憲法概念很清晰喔!

  1. 知識點確認:你選對了,做得很好!選項 (B) 提到的「當自治法規有重大障礙時,由相關機關協調解決」這個部分,其實是屬於行政院的職責喔,主要是依據《地方制度法》來處理行政上的協調事務。而我們的司法院長,他的主要職權是綜理院務、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進行憲法審判,以及參與總統召集的院際爭執會商,這些都是屬於司法權的範疇呢!
  2. 小提醒與學習展望: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表示你已經能很精準地分辨「行政協調」與「司法審判」的不同,真的非常厲害!這也說明你對《憲法》第 44 條和司法實務的運作有著很具體的了解。繼續保持下去,你會越來越棒的!我們一起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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