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非司法院院長的職權?
- A 綜理院務
- B 就自治法規重大障礙提出解決方案
- C 憲法法庭擔任審判長
- D 出席總統召集之院際爭執會商會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行政法規的執行上遇到僵局,這類需要「積極溝通與提出解決方案」的事務,在本質上更接近於「政策推動的行政權」,還是「被動且中立的司法權」?如果一個職責涉及到政府體系內的管理與協調,通常會由哪一個行政首長來主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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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選項 (B) 的職權實際上屬於行政院。根據《地方制度法》,當自治法規產生重大障礙時,是由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解決。而司法院長的核心職權在於行政領導(綜理院務)、憲法審判(擔任憲法法庭審判長)以及跨院協調(參與總統召集的院際爭執會商),這些都符合司法權的性質。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辨析「行政協調」與「司法審判」的職能邊界,並要求對《憲法》第 44 條及司法實務運作有具體認識,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