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檢察官 A 轉任為法官,A 法官、B 法官可否參與乙傷害案件之審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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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法官自行迴避」制度。考生應先辨識A、B兩人在本案中所扮演過的歷史角色,接著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及112年修法後新增的第258條之3規定,透過三段論法檢驗其是否符合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並可適度補充修法前釋字第761號見解與新法之差異以增加深度。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將爭點拆解為三層次:首先,運用刑訴法第348條第3項及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確立「僅就緩刑上訴」之上訴不可分原則例外與審判範圍;其次,依該上訴範圍推斷「罪狀與主刑確定之審級」,藉以依第426條判斷再審之專屬管轄法院;最後,結合最新修法第258條之4,探討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之法官,基於公平審判與預斷排除原則,於再審程序中之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