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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惟若採購機關拒絕先行部分驗收即先行使用,試論廠商可循何種法規提出爭議處理?又在該等爭議處理過程中可能出現「強制仲裁」,試說明強制仲裁之前提,以及機關規避強制仲裁之可能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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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採購爭議類型與法定救濟途徑。首先應將機關「未驗收先使用」定性為履約爭議,並引出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的調解機制。其次,必須精確拆解「強制仲裁」的法定四大要件(工程採購、申訴會提方案、機關不同意、廠商提仲裁),再從要件的反面推導機關合法的規避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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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未辦理部分驗收即先行使用之爭議定性與廠商救濟途徑為何?工程採購中「強制仲裁」之發動要件及機關規避之可能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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