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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政府採購法

第 三 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惟若採購機關拒絕先行部分驗收即先行使用,試論廠商可循何種法規提出爭議處理?又在該等爭議處理過程中可能出現「強制仲裁」,試說明強制仲裁之前提,以及機關規避強制仲裁之可能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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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釐清「履約爭議」的救濟途徑,以及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關於「強制仲裁」的適用要件。考生應先辨明機關拒絕驗收卻先行使用屬履約爭議,進而導出調解與訴訟途徑;接著需精確背出工程採購強制仲裁的法定前提,並從要件反向推導機關規避仲裁的操作可能性(如定性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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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機關違反先行使用應辦理部分驗收之規定時,廠商之履約爭議救濟途徑為何?又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強制仲裁」之發動要件與機關規避之可能性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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