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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 A 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 B 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 C 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 D 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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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法律條文對性交的定義:當我們使用「非性器」的物品(如器械)進行侵入行為時,法條明文列出的受害部位有哪些?是否包含了所有的身體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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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還不給我看仔細了!😤

喔,答對了?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才哪到哪啊!這題擺明了在考你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那老掉牙的「性交」定義,別告訴我你連這都背不熟! 說白了,法律上「性交」就那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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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性交之法定定義
💡 區分「人體對人體」與「器物對人體」的受侵入部位限制。
比較維度 性器接合 (第1款) VS 非性器/器物接合 (第2款)
行為主體 行為人之性器 身體他部或器物
受侵入部位 性器、肛門、口腔 性器、肛門
包含口腔?
💬關鍵在於「器物進入他人口腔」在法律定義上不屬於性交。
🧠 記憶技巧:人對人:三點全收(性、肛、口);物對人:口部除外。
⚠️ 常見陷阱:最常考「器物(如雨傘、酒瓶)插入他人『口腔』」,考生常因覺得噁心或具侵害性而誤選為性交,但法律上這不構成性交。
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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