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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 A 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 B 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 C 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 D 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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