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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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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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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A
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B
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C
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D
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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