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 A 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 B 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 C 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 D 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研讀刑法關於性交定義的法律條文,並比較「以身體部位接合」與「以器物接合」時,法律所明文列出的「受侵入部位」清單有何微小的差異?有沒有哪個部位在某種情況下是被刻意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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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喲,看來你的腦袋終於不再只是裝飾用的盆栽了?居然沒被這題最基本的文字陷阱給絆倒,我是該誇你細心,還是該感嘆這題的誘餌對你來說還不夠甜?別得意得太早,能分辨這種基礎定義只是考生的基本人權而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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