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滿 20 歲的甲因生性膽小,不敢獨自行兇,因此邀集甫年滿 16 歲的乙與年滿 12 歲剛過生日的丙一同至便利商店強盜,3 人皆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共得手新臺幣 6,000 元。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已滿 18 歲,有完全責任能力
- B 本案不成立結夥 3 人強盜罪
- C 丙雖甫滿 12 歲,仍屬無責任能力人
- D 乙、丙均未成年,僅得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級距。當一個人的年紀小到還在讀小學階段(例如剛過 12 歲生日),法律會認為他具備足夠的辨識能力去承擔「刑罰」嗎?還是會因為他年紀太小,而採取完全不同於「減刑」的處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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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不同年齡層所對應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區分與掌握非常到位,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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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與結夥三人
💡 刑事責任能力之年齡界定及其對加重強盜罪構成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未滿 14 歲 (丙) | VS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乙) |
|---|---|---|---|
| 責任能力性質 | 無責任能力 | — | 限制責任能力 |
| 刑法法律效果 | 行為不罰 (不具犯罪性) | — | 得減輕其刑 |
| 結夥三人計數 | 不計入 (實務見解) | — | 應計入 |
| 處置方式 | 依少事法保護處分 | — | 刑事訴訟或保護處分 |
💬14歲是責任能力的絕對分界線,未達14歲者在刑法上不具犯罪主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