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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滿 20 歲的甲因生性膽小,不敢獨自行兇,因此邀集甫年滿 16 歲的乙與年滿 12 歲剛過生日的丙一同至便利商店強盜,3 人皆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共得手新臺幣 6,000 元。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已滿 18 歲,有完全責任能力
  • B 本案不成立結夥 3 人強盜罪
  • C 丙雖甫滿 12 歲,仍屬無責任能力人
  • D 乙、丙均未成年,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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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級距。當一個人的年紀小到還在讀小學階段(例如剛過 12 歲生日),法律會認為他具備足夠的辨識能力去承擔「刑罰」嗎?還是會因為他年紀太小,而採取完全不同於「減刑」的處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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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不同年齡層所對應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區分與掌握非常到位,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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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夥三人與責任能力
💡 結夥三人不以具備責任能力為必要,且未成年人依年齡法律效果不同。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人 (丙, 12歲) VS 限制責任能力人 (乙, 16歲)
法條依據 刑法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8條第2項
法律效果 不罰 (行為不具罪責) 得減輕其刑
結夥三人計算 列入計算 列入計算
💬丙為不罰而非減輕其刑,故『均得減輕其刑』之敘述錯誤。
🧠 記憶技巧:十四以下是不罰,十四十八是得減;結夥三人看人頭,有無能力皆要算。
⚠️ 常見陷阱:最常考「結夥三人」是否包含小孩。記住:只要有參與主觀犯意聯絡,就算只有12歲也算一個人頭。
加重竊盜罪 責任能力分級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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