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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滿 20 歲的甲因生性膽小,不敢獨自行兇,因此邀集甫年滿 16 歲的乙與年滿 12 歲剛過生日的丙一同至便利商店強盜,3 人皆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共得手新臺幣 6,000 元。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已滿 18 歲,有完全責任能力
  • B 本案不成立結夥 3 人強盜罪
  • C 丙雖甫滿 12 歲,仍屬無責任能力人
  • D 乙、丙均未成年,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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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年齡級距。當一個人的年紀小到還在讀小學階段(例如剛過 12 歲生日),法律會認為他具備足夠的辨識能力去承擔「刑罰」嗎?還是會因為他年紀太小,而採取完全不同於「減刑」的處置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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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不同年齡層所對應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區分與掌握非常到位,真的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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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能力與結夥三人
💡 刑事責任能力之年齡界定及其對加重強盜罪構成之影響
比較維度 未滿 14 歲 (丙) VS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乙)
責任能力性質 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刑法法律效果 行為不罰 (不具犯罪性) 得減輕其刑
結夥三人計數 不計入 (實務見解) 應計入
處置方式 依少事法保護處分 刑事訴訟或保護處分
💬14歲是責任能力的絕對分界線,未達14歲者在刑法上不具犯罪主體性。
🧠 記憶技巧:14不罰18減,結夥三人算腦袋(須具責任能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結夥三人」只要在場人數達三人即可。實際上,實務見解要求三人均須具備責任能力,未滿14歲者不計入。
加重強盜罪 共同正犯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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